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汇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谢志刚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561809-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02209号 |
| 案号 | (2016)粤0106执811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25 |
| 发布日期 | 2018-07-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谢斯华、签订的编号为12200510202号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②》; 二、被告谢斯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贷款本金852376.27元、利息、罚息及复利(计至2015年5月20日止的利息63300.13元、罚息1551.06元、复利3056.94元;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贷款偿清之日止的罚息,以贷款本金852376.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30%计付); 三、被告谢斯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6171元; 四、被告广东汇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谢斯华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谢斯华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8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7785元,由被告谢斯华、广东汇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谢斯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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