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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德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392642
    执行依据文号 (2000)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95号
    案号 (2014)深中法执字第005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16
    发布日期 2014-08-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00万元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自双方认可的1999年3月26日起计,按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52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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