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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MA****0L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民初12264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22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杨帅退还加盟费10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杨帅支付分润款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唯先(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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