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廊广环罚〔2019〕8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n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1 |
决定机关 |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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