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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廊广环罚〔2019〕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n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1
    决定机关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