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柴太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230029****0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1民初417号 |
案号 | (2019)新2301执29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19-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新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银行本息4894347.88元,支付利息损失717401.4元(从原告代偿之日起按照代偿的数额按照月息2%分段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并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的利息; 二、被告柴太山、王新俊、柴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 三、原告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新疆新润通矿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奇台县的证号为奇土国(2011)第160号土地及奇房权证奇台字第00035907、00035908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956元,由被告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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