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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柴太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30029****0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2301民初2331号
    案号 (2017)新2301执2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8
    发布日期 2018-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存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153000元(自2016年2月20日至2017年7月30日,按月利率18‰计算),合计653000元,此款由被告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 二、被告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2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7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调解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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