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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志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文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121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3民初2113号
    案号 (2017)皖0103执9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1
    发布日期 2017-08-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问国、孙福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533854.67元、逾期利息13086.90元、罚息120864.5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7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问国、孙福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安徽志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吴问国、孙福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20元,由被告吴问国、孙福玲、安徽志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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