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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志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问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121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30号
    案号 (2015)包执字第016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09
    发布日期 2016-03-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问国、孙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红艳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问国、孙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红艳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志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书传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中被告吴问国、孙福玲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陈红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3808费元,减半收取为119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04元,由被告吴问国、孙福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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