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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汇金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0****207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26民初124号
    案号 (2020)冀1126执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汇金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汇金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闫书章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共计645元,由被告东莞市汇金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汇金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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