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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文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75926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408民初307号
    案号 (2017)湘0408执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1
    发布日期 2017-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阳毅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谭神佑借款10万元,并自2016年9月28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向原告谭神佑支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衡阳毅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阳毅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谭神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谭神佑负担200元,被告衡阳毅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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