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鸿钢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麦耀添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6123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77号 |
案号 | (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10 |
发布日期 | 2018-02-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佛山市鸿钢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贷款3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以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计算正常贷款利息,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逾期罚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正常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复利);2.被告佛山市鸿钢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垫款20021500.84元及利息[分五笔计算:(1)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199688.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暂计至2014年7月21日的利息为119879.98元,自2014年7月22日起以垫款3808985.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80万元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4)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512826.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5)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7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麦耀添、陈翠霞、黄慧聪对被告佛山市鸿钢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贝沙轩93、95号铺位(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1007038号、0311007039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且以不超过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567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对被告麦耀添持有的广西百泰铼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各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16371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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