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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龙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59****180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09民初1535号
    案号 (2021)冀02执17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大港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曹妃甸佳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432553.32元及利息103953.21元,并以5432553.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给付原告曹妃甸佳昕担保公司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河北龙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朝龙、王颖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唐山曹妃甸区圣泰服装有限公司在唐曹国用(2015)第0310022387号土地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张朝龙、张朝东以其持有的河北龙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价值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唐山大港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曹妃甸佳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33947元。 以上第一至五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62元,减半收取计25481元,由被告唐山市大港建材有限公司、河北龙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区圣泰服装有限公司、张朝龙、王颖、张朝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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