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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3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9月4日至2021年9月5日期间,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烈士路(二标)市政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共处置建筑垃圾12.5立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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