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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6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0月6日10时30分,南汇中队执法人员黄兴、黄和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温州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南侧前的人行道上堆放地砖、砖块进行占道,一共堆放了3处砖块和1处地砖,经执法人员测量,其中2处砖块占道面积均为4.5平方米(长3米*宽1.5米),另1处砖块占道面积为2平方米(长2米*宽1米),另外1处地砖占道面积为1.44平米(长1.2米*宽1.2米),4处占道面积合计12.44平方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属于其他街道,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同时考虑到当事人此前已1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八条及其关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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