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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6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9月8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市府路-府东路)道路综合整治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现场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现场堆放的挖掘物处于祼露状态。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法性质为: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第四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中关于“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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