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21日14时35分,当事人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温州市瓯海大道辅道上京隧道西侧高架下过街绿地开挖占用绿化带,进行车辆通行限高设施维修,占用城市绿地面积12米×3.5米=42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占用的绿地现状、占用原因、权属人意见、恢复方案等材料。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温价房【2000】167号、温财综【2000】196号、《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序号135、《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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