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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4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23日上午,当事人车辆清洗不到位,导致车辆车轮带泥运输,污染温州市鹿城区三友路世纪公园道路路面,污染长度为15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车轮带泥运行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鹿城区三友路世纪公园属于中央绿轴重点区域,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考虑到当事人此前已2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八条及其附件中关于“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