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4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6月27日上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E22C地块场地平整工程东侧前道路上摆放施工牌、翻斗车、砖块进行占道,经测量,铁制施工牌占道面积4.8平方米(长16米X宽0.3米),翻斗车、砖块占道面积为5平方米(长2.5米X宽2米),占道面积共计9.8平方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属于其他街道,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整改到位,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二款及其附件中关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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