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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力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59****826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12民初1591号
    案号 (2022)苏1112执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3-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力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欠原告睿查森电子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094182.43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2022年2月15日前支付200000元,2022年3月15日前支付200000元,2022年4月15日前付清货款余款294182.43元以及截止2021年10月15日的利息(以1094182.4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若被告江苏力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条款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视为全部款项到期,被告江苏力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并承担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原告睿查森电子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上海力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今后双方无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此款于2022年4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睿查森电子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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