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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20077****04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7民初10153号
    案号 (2020)粤0307执44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林锦佳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林锦佳借款利息人民币1130411元(截止至2019年1月29日,自2019年1月30日起,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林锦佳律师费人民币23万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陈阳友、许树茂、徐鹏飞、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19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原告负担5000元,九被告负担201950元。(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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