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20077****045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7民初3648号 |
案号 | (2020)粤0307执33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林锦佳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万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林锦佳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人民币555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林锦佳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从2019年2月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林锦佳律师费人民币12万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陈阳友、徐鹏飞、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林锦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9732.9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六被告负担。 备注:案件受理费139732.95元(追缴),保全费5000元(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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