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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远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57****741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127民初1253号
    案号 (2021)桂0127执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横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联合采购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联合采购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2,000,000元为基数,按2014年1月24日双方签订的编号为105103140048601《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和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105126170022241《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1月21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广西联合采购有限公司已归还的本金3.89元,利息1,263,318.91元作相应扣减]; 三、被告庞远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裙房T2-2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邕房权证字第02074512号】和被告甘婵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裙房T2-102、10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邕房权证字第02074185号、邕房权证字第02074186号】对被告广西联合采购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六景信用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庞远、广西远金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联合采购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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