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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0507200805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临平宾馆有限公司涉嫌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未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或未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统一平台的处罚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临平宾馆有限公司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未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或未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统一平台的处罚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临平宾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7月02日16时40分,我局临平中队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临平宾馆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湖中路170号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未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或未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统一平台的处罚。经调查,2020年6月15日,当事人因没有及时与停车信息统一平台对接,未将该停车场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统一平台,执法人员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0101091号,要求当事人2020年6月20日17时前整改。2020年7月2日16时40分,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开具《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余综执接调字【2020】第3046788号,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经查明,杭州临平宾馆有限公司地面停车场为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当事人涉嫌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未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或未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统一平台。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通过支付宝扫码缴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5
    决定机关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