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津辰市监罚〔2020〕8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行政处罚内容 1、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3267元;2、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没款共计3537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7
    决定机关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