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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辰质罚〔2016〕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278Z;生产日期2016年4月28日;规格型号:TDT1270Z;生产日期2016年3月23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2.6085万元, 没收金额:0.2201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10
    决定机关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