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4277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花民二初字第0101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皖0503执12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3
    发布日期 2016-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刘明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寅建货款15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永图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安徽永图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以上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刘明福追偿; 四、驳回原告周寅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400元,由被告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刘明福、安徽永图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