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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市神磁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2355****595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4189号
    案号 (2020)皖1702执15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池州市神磁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借款497510.84元和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截止到2019年4月24日利息为253972.65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曰止);二、被告池州市神磁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2500元;三、被告安徽硕力实业有限公司、季传顺、项秀平、季睿、王毓松、鲍征、胡萍对被告池州市神磁线缆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0元,由池州市神磁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154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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