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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于市监处〔202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2、对发布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即人民币16914.08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30
    决定机关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