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德公(阜)行罚决字[2018]117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德清县阜溪街道金银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1月09日,违法行为单位金银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被德清县公安局处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2018年07月09日08时至07月11日15时,金银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禁毒巡查和填写禁毒巡查登记簿,于07月11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违法行为单位金银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金银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德清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30 |
决定机关 | 德清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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