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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银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北湖东街818号的金银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金银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帐号:12052605291000164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年4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4
    决定机关 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 蒋宏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