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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长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458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惠商初字第1167号
    案号 (2017)苏0206执15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4
    发布日期 2017-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冠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平安银行无锡分行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暂算至2013年7月18日,利息为17550元,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并承担律师费69600元; 二、无锡龙之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辉、郑长地、吴剑洪、无锡闽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雄源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兴日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迂全、潘彬彬、郑长委、刘孙源、杨陈惠、许鑫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锡龙之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辉、郑长地、吴剑洪、无锡闽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雄源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兴日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迂全、潘彬彬、郑长委、刘孙源、杨陈惠、许鑫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冠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32元,由无锡市冠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辉、郑长地、吴剑洪、无锡闽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雄源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兴日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迂全、潘彬彬、郑长委、刘孙源、杨陈惠、许鑫负担(该款已由平安银行无锡分行垫付,无锡市冠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辉、郑长地、吴剑洪、无锡闽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雄源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兴日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迂全、潘彬彬、郑长委、刘孙源、杨陈惠、许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平安银行无锡分行,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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