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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长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458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惠商初字第1292号
    案号 (2017)苏0206执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4
    发布日期 2017-05-0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雄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5193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3年7月24日为22105.05元;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5193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无锡雄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60400元。 三、对无锡雄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无锡龙之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辉、郑长地、吴剑洪、无锡闽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冠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兴日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周迂全、潘彬彬、郑长委、刘孙源、杨陈惠、许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34405元,由雄源公司、龙之杰管理公司、龙之杰担保公司、龙之杰控股公司、郑辉、郑长地、吴剑洪、闽融公司、冠品公司、兴日方公司、周迂全、潘彬彬、郑长委、刘孙源、杨陈惠、许鑫负担(该款已由平安银行无锡分行预交雄源公司、龙之杰管理公司、龙之杰担保公司、龙之杰控股公司、郑辉、郑长地、吴剑洪、闽融公司、冠品公司、兴日方公司、周迂全、潘彬彬、郑长委、刘孙源、杨陈惠、许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平安银行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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