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长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5458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惠商初字第0857号 |
案号 | (2014)惠执字第009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3-14 |
发布日期 | 2017-02-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旭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293089.67元、利息295371.78元(计至2013年6月3日)、逾期贷款罚息(自2013年6月4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5293089.67元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 二、无锡旭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18426元。 三、无锡龙之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龙之杰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郑长地、刘秀清、郑辉、侯书雅、吴剑洪、郑文东、林珍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四、无锡龙之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龙之杰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郑长地、刘秀清、郑辉、侯书雅、吴剑洪、郑文东、林珍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旭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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