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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长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458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惠商初字第0435号
    案号 (2014)惠执字第006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2-18
    发布日期 2017-0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尚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行梁溪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196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计至2013年3月6日为105412.05元,自2013年3月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尚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行梁溪支行支付律师费199058元。 三、龙之杰担保公司、龙之杰管理公司、龙之杰交易公司、郑长地、刘秀清、郑辉、侯书雅、吴剑洪、刘长国、刘振捷、许菊梅对上述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尚全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38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01587元,由尚全公司、龙之杰担保公司、龙之杰管理公司、龙之杰交易公司、郑长地、刘秀清、郑辉、侯书雅、吴剑洪、刘长国、刘振捷、许菊梅负担(该款已由建行梁溪支行垫付,尚全公司、龙之杰担保公司、龙之杰管理公司、龙之杰交易公司、郑长地、刘秀清、郑辉、侯书雅、吴剑洪、刘长国、刘振捷、许菊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建行梁溪支行,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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