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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一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安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355****64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81民初681号
    案号 (2018)苏0481执2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6
    发布日期 2018-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一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胡桥轧钢厂252648.93元及利息(以252648.93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溧阳市胡桥轧钢厂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9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649元,由原告溧阳市胡桥轧钢厂承担931元,被告江苏中一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67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采取银行汇款方式预交。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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