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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一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安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355****64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91民初384号
    案号 (2018)苏0891执1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5
    发布日期 2018-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一中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89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3元,保全费1615元,合计3908元,由被告江苏一中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账号:6******4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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