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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68****658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1民终1774号
    案号 (2021)黔0113执27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所欠的租 8 金 3541032.16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款项为基数,年利率 7.7%,从 2020 年 8 月 25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132 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已预交),共计 25132 元,由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楚雄建筑 材料服务部负担 3000 元,由被告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担 2213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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