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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庞氏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477****705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16民初4786号
    案号 (2019)川0116执11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3-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庞氏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双流聚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992193.52元、律师代理费50000元、公告费300元; 二、被告四川庞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庞氏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庞云、甘中玉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四川庞氏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双流聚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99219.352元; 四、被告四川庞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庞氏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庞氏味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庞云、甘中玉对被告四川庞氏味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在249609.6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成都双流聚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庞云所有的位于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2楼1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585138-1号)、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1楼1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585138-2号)、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1楼2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585138-3号)的共计3套房屋依其抵押登记序位就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成都双流聚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庞云持有的四川庞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0%的股权、被告甘中玉持有的四川庞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的股权、被告四川庞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四川庞氏味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依其质押登记序位就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四川庞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庞氏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庞云、甘中玉对被告四川庞氏味业有限公司上述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庞氏味业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成都双流聚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40元,由被告四川庞氏味业有限公司、四川庞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庞氏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庞云、甘中玉负担47500元,原告成都双流聚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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