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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房)食药监食罚〔2017〕1502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1月3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群众投诉,反映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店销售的食品美中美紫菜标签问题。2017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该群众投诉的食品美中美紫菜(生产商:滕州市美中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12月8日)已无库存。我局于2017年1月4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2016年12月自北京中鑫农顺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购进10袋美中美紫菜(生产商:滕州市美中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12月8日)。购进价格5.75元/袋,销售价格11.90元/袋,销售了10袋。该食品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1500千焦 蛋白质24.9克 脂肪2.8克 碳水化合物27.5克,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能量标注数值错误(应该标注为≤1193千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的规定。该案货值金额119.00元,违法所得119.00元。经调查,当事人2016年12月自北京中鑫农顺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购进10袋美中美紫菜(生产商:滕州市美中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12月8日)。购进价格5.75元/袋,销售价格11.90元/袋,销售了10袋。该食品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1500千焦 蛋白质24.9克 脂肪2.8克 碳水化合物27.5克,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该食品能量标注数值错误(应该标注为≤1193千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的规定。该案货值金额119.00元,违法所得119.00元。以上事实于2017年5月15日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了(京房)食药监食罚告〔2017〕150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于2017年4月11日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滕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未收到回函。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9.00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230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3119.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30
    决定机关 房山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