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环罚(监)字(2018)第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立即采取措施使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标准,罚款43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0 |
决定机关 | 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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