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成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263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211民初12698号 |
案号 | (2018)鲁0211执2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日期 | 2018-04-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前偿还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阳光新天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4.5万元,于2017年11月23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3.75万元,于2017年12月23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5万元。 二、若被告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和金额还款,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阳光新天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在逾期还款的次日就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告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当庭偿还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阳光新天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22.5万元及律师费6万元。 四、被告魏杰、被告刘成伟、被告青岛乐克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36800元,减半收取18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魏杰、被告刘成伟、被告青岛乐克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当庭支付原告23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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