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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津飞祥电子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吾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138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杭萧商初字第00015号
    案号 (2014)杭萧执民字第053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萧山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7-21
    发布日期 2014-08-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杭州飞祥电子线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其中至2013年12月16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7.2%计算为6万元,自2013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逾期利息);二、杭州飞祥电子线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4万元;三、杭州飞祥铝业有限公司、河津飞祥电子线缆有限公司、谢江波、谢江良、谢校祥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 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9400元,由杭州飞祥电子线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杭州飞祥铝业有限公司、河津飞祥电子线缆有限公司、谢江波、谢江良、谢校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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