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津飞祥电子线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俞吾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4138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杭萧商初字第00252号 |
案号 | (2014)杭萧执民字第051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萧山法院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7-08 |
发布日期 | 2014-08-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杭州飞祥电子线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浦阳支行借款本金1970万元及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3年12月25日为2390.95元);二、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浦阳支行有权对杭州飞祥电子线缆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谢家村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032652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032654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03265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大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2年9月5日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的余额在第一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浦阳支行有权对杭州飞祥电子线缆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萧抵字第2014002号)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47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杭州飞祥铝业有限公司、河津飞祥电子线缆有限公司、谢江波、李夏菁、谢校祥、孙青、谢利娃、谢江良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14元,由杭州飞祥电子线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杭州飞祥铝业有限公司、河津飞祥电子线缆有限公司、谢江波、李夏菁、谢校祥、孙青、谢利娃、谢江良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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