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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津飞祥电子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吾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138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杭萧商初字第00877号
    案号 (2014)杭萧执民字第048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萧山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25
    发布日期 2014-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杭州飞祥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的利息103 804.41元、复息402.04元及上述本金、利息合计10103 804.41元自2014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罚息;二、杭州飞祥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60 291.70元;三、浙江诺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杭州飞祥电子线缆实业有限公司、河津飞祥电子线缆有限公司、谢校祥、谢利娃、谢江良、孙青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87元,由浙江诺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杭州飞祥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杭州飞祥电子线缆实业有限公司、河津飞祥电子线缆有限公司、谢校祥、谢利娃、谢江良、孙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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