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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津飞祥电子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吾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138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杭萧商初字第04412号
    案号 (2014)杭萧执民字第03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萧山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23
    发布日期 2014-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飞祥铝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1410万元; 二、被告杭州飞祥铝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1500万元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期间的利息280 805.40元(按年利率6.9%计算,已减去2013年12月21日的扣款90069.60元); 三、被告杭州飞祥铝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1410万元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9%计算); 四、被告杭州飞祥铝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费6万元; 五、被告杭州飞祥电子线缆实业有限公司、河津飞祥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浙江诺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谢校祥、谢利娃、谢江波、吴陈菲、谢江良、孙青对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 1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3104元,由被告杭州飞祥铝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飞祥电子线缆实业有限公司、河津飞祥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浙江诺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谢校祥、谢利娃、谢江波、吴陈菲、谢江良、孙青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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