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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骏广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文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7319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7682号
    案号 (2018)津0104执10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森青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其清偿银行贷款人民币500802.08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森青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500802.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3年8月26日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郑精涛、被告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森青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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