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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恒美(天津)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刁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60082X
    执行依据文号 15民三907号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26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4
    发布日期 2016-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市安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贷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26000元及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6月17日逾期利息198000元共计8224000元 被告恒美(天津)国际贸易工贸有限公司、杨景荣、张菊红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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