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公镇(蛟)行罚决字[2020]010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艾科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24日,宁波艾科锐检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从其仓库取出30%浓度的过氧化氢溶液(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规定,30%浓度过氧化氢溶液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2.5L做检测用途,后未及时将用剩的0.3L过氧化氢入库亦未如实记录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和流向。后被我分局民警在工作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艾科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镇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蛟川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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