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工商处字[2017]2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印隆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015352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郑艳;经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178号307房;经营范围: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投资咨询服务。2017年01月13日,当事人广州印隆贸易有限公司才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因超过企业公示年度报告截止日期,当事人广州印隆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逾期提交年度报告。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7年02月0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广州印隆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印隆贸易有限公司因自身疏忽,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公示年度报告,于2017年01月13日才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公示年度报告截止日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广州印隆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广州印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艳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当事人广州印隆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情况说明;证据四:当事人广州印隆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黎志恒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五:代理人黎志恒的询问笔录;证据六:当事人广州印隆贸易有限公司年报网页截图。本局于2017年02月06日向当事人广州印隆贸易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工商天分告字(2017)第0201702060000016-00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印隆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广州印隆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印隆贸易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当事人广州印隆贸易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2-23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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