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18]41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8年10月12日、10月30日、11月23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研发服装电子标签和系统软件,生产印唛、不干胶标签。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七类“研究和试验发展”第108项“研发基地”其他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设有烤箱(1台)、丝印机(1台)、印唛凸版平压商标机(1台)、轮转商标印刷机(5台)、不干胶凸版平压商标机(2台)、剪折机(3台)、超切机(3台)等设备,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贰拾柒万叁仟伍佰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1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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